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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1 08:45     (点击: )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督〔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 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加强和改进 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特制定《本 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20 年 12 月 24 日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 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 进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 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保证本科人才培养基本质量,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具体实施。其 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队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的 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 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 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 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 2%。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按照《普 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 年版)》学科门类分别制定本科

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

第六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应重点对选题意义、写作安排、 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进行考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信息平台(以下 简称抽检信息平台),面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 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审等定制功能,对各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开展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抽检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 学位授予信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名单。抽检论文要 覆盖本地区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及其全部本科专业。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检信息平台对抽检论文进 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供专家评审参考。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 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送 3 位同行专家,

3 位专家中有 2 位以上(含 2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 毕业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 位专家中有 1 位 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 2 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

位复评专家中有 1 位以上(含 1 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 将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 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连续 2 年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且比例较高 或篇数较多的高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省域内予以通报, 减少其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 对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的人才培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 据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三)对连续 3 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 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 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暂停招生,或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士 学位授权点。

(四)对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高校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对查实的应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五)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公司产品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 设、本科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 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教育部定期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 抽检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工作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 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 经费,列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申诉 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障有关高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应按照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 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 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 制定本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 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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